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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0日,

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

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
多家药店、门诊部因销售、使用劣药被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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△网站截图

1

北京同仁堂威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临淄晏婴路店(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甲-7齐陵假日风景1号楼东起2#商铺),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、经营者):魏银银。

经调查,当事人销售劣药(炒苍耳子性状不符合规定)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。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:

1.没收违法销售的炒苍耳子g;

2.没收违法所得32.45元;

3.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(55.00元)的二倍罚款。罚没款共计.45元。同时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。

2

淄博市临淄福善堂药店(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福山村号),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、经营者):夏春兰。

经调查,当事人销售劣药(莱菔子虫蛀,性状不符合规定)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。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:

1.没收违法所得17.00元;

2.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(20.00元)的二倍罚款。罚没款共计57.00元。

同时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。

3

临淄慧康门诊部(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55号)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、经营者):穆宝凤。

经调查,当事人使用劣药(炒莱菔子虫蛀,性状不符合规定)的行为违反了《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应依据《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。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:

1.没收违法使用的炒莱菔子g;

2.没收违法所得12.25元;

3.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(35.00元)的二倍罚款。罚没款共计82.25元。同时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。

4

淄博环球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芳原药店(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西村朱台中学斜对面),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、经营者):李平。

经调查,当事人销售劣药(莱菔子虫蛀,性状不符合规定)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。当事人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:

1.没收违法所得42.50元;

2.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(50.00元)的二倍罚款。罚没款共计.50元。同时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。

5

淄博天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王大药店(临淄区大顺路32-7-8号),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、经营者):刘萍。

经调查,当事人销售劣药(炒莱菔子虫蛀,性状不符合规定)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。当事人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:

1.没收违法销售的炒莱菔子g;

2.没收违法所得23.40元;

3.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(36.90元)的二倍罚款。罚没款共计97.20元。同时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。

阅读链接:

莱菔子,俗名萝卜子,首载于《日华子本草》,性味辛甘平,归脾肺胃经,为临床常用的消食化痰药。

现代中药学概括其功效为:消食化积,降气化痰。多用于食积不化,痰涎壅盛等症。如治疗便秘、不寐、痈肿等病证,均奏良效。至贱而有殊功,岂堪埋没,聊以志之。

临床使用莱菔子,应严格区分炒用与生用,因两者之功效迥然有别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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